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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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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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协会领导
协会监事
协会简介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简介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前身为山东省勤工俭学协会,成立于1984年。为适应国家对后勤社会化改革发展的需要,协会的职责也发生了重大调整,随之协会的名称也变更为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并于2012年8月在山东省民政厅注册并更名。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园、校)和为学校提供后勤管理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为引导学校后勤工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推进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资源和条件。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后勤发展规划、决策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咨询服务;研究制定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学校后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探索和研究学校后勤管理理论,推动学校后勤科学化管理与服务;组织或参与全省学校后勤有关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定期编制学校后勤装备应用目录,向全省推荐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编辑、印刷有关学校后勤的资料和刊物、介绍典型经验,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理论研究或协作活动的开展;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参观考察、参加有关协会和学术活动。承担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dong School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SSLA。

第二条 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园、校)和为学校提供后勤管理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学校后勤工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推进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资源和条件,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后勤发展规划、决策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咨询服务;

(二)研究制定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学校后勤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探索和研究学校后勤管理理论,推动学校后勤科学化管理与服务;
    (四)组织或参与全省学校后勤有关会议、培训、调研、检查;
    (五)定期编制学校后勤装备应用目录,向全省推荐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六)编辑、印刷有关学校后勤的资料和刊物、介绍典型经验,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理论研究或协作活动的开展;

(七)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有关社会团体和学术活动。

(八)承担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学校会员与企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园、校),以及参与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或者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部分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部分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部分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部分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单位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

2

中国海洋大学后勤保障处

3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后勤处

4

山东师范大学后勤处

5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处

6

山东农业大学后勤处

7

青岛大学后勤处

8

烟台大学后勤处

9

临沂大学后勤处

10

鲁东大学后勤处

11

山东财经大学后勤处

12

山东科技大学后勤处

13

山东建筑大学后勤处

14

青岛科技大学后勤处

15

济南大学后勤处

16

聊城大学后勤处

17

齐鲁工业大学后勤处

18

曲阜师范大学后勤处

19

山东大学(威海)后勤处

20

山东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21

潍坊学院后勤处

22

枣庄学院后勤处

23

滨州医学院后勤处

24

潍坊医学院后勤处

25

滨州学院后勤处

26

德州学院后勤处

27

淄博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28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总务)处

29

山东工商学院后勤处

30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后勤处

31

山东艺术学院后勤处

32

泰山学院后勤处

33

山东警察学院后勤处

34

山东交通学院后勤处

35

山东体育学院后勤处

36

菏泽学院后勤处

37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后勤处

38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总务)处

39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总务)处

40

山东女子学院后勤处

41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42

威海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43

东营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44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总务)处

45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勤(总务)处

46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总务)处

47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48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49

烟台职业学院后勤(总务)处

50

山东英才学院后勤(总务)处

51青岛理工大学后勤处

52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总务处

53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

54

青岛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55

烟台市教育装备与技术研究中心

56

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

57

潍坊市校园安全指导服务中心

58

泰安市勤工俭学办公室

59

德州市勤工俭学管理站

60

菏泽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61

日照市资助管理中心

62

东营市教育条件装备办公室

63

聊城市勤工俭学办公室

64

济宁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65

临沂市教学仪器站

66

威海市教育局财务科

67

滨州市教育装备服务中心

68

枣庄市教学仪器站

69

泉润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70

山东纳博士经贸有限公司

71

青岛中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72

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73

山东易群智慧零售经贸有限公司

74

山东康之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75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76

山东盛宝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77

潍坊尚德服饰有限公司

78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79

山东中品一禾餐饮有限公司

80

青岛威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81

山东军星被装有限公司

82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青岛)有限公司

83

常州常工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

山东广伟被服有限公司

85

南京方通科技有限公司

86

山东天极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87

青岛华工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88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89

伟智(集团)有限公司

90

山东鲁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山东大学后勤保障部

2

中国海洋大学后勤处

3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后勤处

4

山东师范大学后勤处

5

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处

6

山东农业大学后勤处

7

烟台大学后勤处

8

临沂大学后勤处

9

山东科技大学后勤处

10

山东财经大学后勤处

11

鲁东大学后勤处

12

青岛科技大学后勤处

13

济南大学后勤处

14

青岛大学后勤处

15

山东建筑大学后勤处

16

齐鲁工业大学后勤处

17

曲阜师范大学后勤处

18

聊城大学后勤处

19

滨州医学院后勤(总务)处

20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后勤部

21

淄博职业学院后勤处

22

         山东工商学院后勤(总务)处

23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总务)处

24

        青岛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25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后勤(总务)处

26

淄博市教育服务中心

27

烟台市教育装备与技术研究中心

28

济宁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29

菏泽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30

泉润佰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1

山东纳博士经贸有限公司

32

山东易群智慧零售经贸有限公司

33

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司

        34

山东康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35

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36

山东鲁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37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青岛)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组织机构设置

                                       

  

协会领导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第八届理事会领导人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会   长

王琪珑

山东大学原常务副校长

副会长

李 勇

青岛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


沈 东

鲁东大学副校长


王 强

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


乔丙武

齐鲁工业大学副校长


刘彩云

青岛大学副校长


崔焕勇

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


高立明

山东农业大学副校长


刘学祥(兼)

山东大学原后勤党委书记

秘书长

刘学祥

山东大学原后勤党委书记

监事长

翟亚锋

山东省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学校后勤部部长
































协会监事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候选职务

翟亚锋山东省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学校后勤部部长监事长

程书华

山东中医药大学后勤管理处处长

监事

何忠诚

青岛农业大学后勤保障处处长

监事

张永刚

济宁学院后勤与基建处处长

监事

李骁

济南职业学院总务处处长

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