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学校后勤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 第三条 协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和理事会的决议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协会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协会按山东省民政厅规定每年将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分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各分会副秘书长由其秘书长提名,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无法任职,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由接任其所在单位职务者继任。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高校学校分布特点,从有利于按区域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片区。 片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片区): (二)片区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经协会的授权和委托,代表协会或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独立或联合组织有关专业活动,代表协会发展协会在该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会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协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协会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章 印章和发文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协会分支机构不得拥有印章。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经协会批准或授权,分支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分支机构组织规则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会议、会展、评估、评优、研究、咨询、规划等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本行业职能范围内的活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协会会费收入;经协会批准或授权举办的培训、会议、会展等活动和开展的研究、咨询、规划等有偿服务收入;经协会授权以协会名义接受的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协会拨付的经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分支机构工作任务的调整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以更名、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