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
   shandong    school    logistics   association

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学校后勤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会员组成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领域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

   第三条  协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和理事会的决议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协会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协会按山东省民政厅规定每年将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由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领导、专家组成。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是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护协会《章程》,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协会下设分会:协会拟下设高校伙食管理分会、高校公寓管理分会、高校能源管理分会、高校商贸管理分会、高校物业管理分会、高校信息化建设分会、高校景观建设与绿化管理分会、学校后勤思想文化建设分会、高校幼教管理分会、中小学后勤管理分会等,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协会章程增设其它分支机构。
     (二)分会由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组成;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三)分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各分会副秘书长由其秘书长提名,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无法任职,经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由接任其所在单位职务者继任。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高校学校分布特点,从有利于按区域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片区。

片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片区):
      (一)各片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二)片区的主要职责:
       1. 开展片区的业务交流等各项活动。
       2. 组织片区会员单位实施协会各项工作计划与任务。
       3. 开展片区协作。
       4. 完成协会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领导和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理事长、秘书长)。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行业组织中成立与本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职能相同的组织,或在该组织中担任主要职务。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日常工作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经协会的授权和委托,代表协会或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独立或联合组织有关专业活动,代表协会发展协会在该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会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协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协会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章  印章和发文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协会分支机构不得拥有印章。
      第十三条  协会对各分支机构的发文实行审批登记制。分支机构发文经各分支机构主要领导签批后,需送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登记核准后交由分支机构自行印发。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经协会批准或授权,分支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分支机构组织规则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会议、会展、评估、评优、研究、咨询、规划等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完整准确使用名称开展活动 (即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XXX分会、山东省学校后勤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六条  未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本行业职能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须向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召开工作年会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业务培训等,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活动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拟加入境外组织、应邀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考察等活动,须提前上报协会秘书处审批,或由协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协会会费收入;经协会批准或授权举办的培训、会议、会展等活动和开展的研究、咨询、规划等有偿服务收入;经协会授权以协会名义接受的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协会拨付的经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款、统一账户、统一票据、统一记账;分支机构所有收入不得进入协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协会批准和授权在其开展工作的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接受社会赞助和捐赠,举办培训、会议、会展等活动和开展研究、咨询、规划等有偿服务(分支机构自身工作会议除外)收入,接受的捐赠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标准须按照协会每年度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分支机构工作任务的调整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经分支机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以更名、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